Tuesday, June 8, 2010

教會治理”的領袖職分與組織架構

論到早期教會的信仰生活,在當時羅馬帝國人民眼中,是非常高尚的。
凡是不抹黑誣陷基督徒的人們,都承認基督徒的言行舉止令人欽佩。
例如第2世紀出名的醫學家加倫Galen說:
雖然基督徒的信仰根據是寓言故事,但是他們的言行,有時與哲學家一樣真誠;
他們不懼死亡,貞潔自守,崇尚道德,一點也不落在真正的哲學家之後。

教會是神子民的團體,是蒙召與世人分別出來的聖約團體。
有些外邦信徒在信主之前,是放蕩度日的;
但是悔改歸正加入教會,都深信神在基督裡已經洗淨他們的罪。
然而,如果在受洗之後,又再犯罪跌倒了,
特別是嚴重背道的罪,則應當如何處置呢?
例如在大逼迫時否認信仰或向羅馬神明燒香者,教會領袖應如何施行勸懲紀律呢?

認為應該嚴格勸懲以潔淨教會者,
如諾瓦天派Novatians(德修Decius皇帝大逼迫之後),
埃及米利都派Melitians,
北非的多那派Donatists(在戴克里先Diocletian大逼迫之後),
都因為一般教會採取較輕的勸懲措施,或容讓失節的主教繼續任職,
而離開大公教會另立門戶。當然,問題的關鍵在於“教會治理”的領袖職分與組織架構。

眾長老治理教會

教會在第一世紀是採取“眾長老治會”。教會的領袖被稱為“長老elders”。
新約聖經說到教會中的治理者,有 “長老”,“監督”,“牧師”等不同的名稱,
然而這些名稱都是指同一個職分“長老”。這些名稱在聖經裡交替使用,
例如《徒》20:17、28;《彼前》 5:1-4。

神的子民由“長老”來治理,在舊約裡就已經清楚記載。
當神差遣摩西去解救以色列子民,脫離埃及的奴役時,
神吩咐摩西“去召聚以色列的長老,對他們說‘耶和華你們祖宗的神,
就是亞伯拉罕的神,以撒的神,雅各的神,向我顯現……’”(《出》3:16)。
在摩西時代,“長老”是神子民的領袖與立約代表
(《申》21:19;《出》24:1;《民》11:16;《利》4:15)。
在士師時代,王國時代,以及被擄時期,“長老”都是民中領袖
(《士》8:14;《撒上》16:4;《王下》19:2;《結》8:1,14:1,20:1-2;
《拉》5:5、9,6:7-8、14)。
兩約之間猶太子民的歷史,也清楚見證:會堂是由“長老”治理的。

當主基督第一次來臨時,福音書多次記載“長老”與“管會堂的”。
雖然猶太人領袖在當時是如此腐敗背道,但是他們仍然不敢廢除聖經的“長老治會”制度。
所以,從舊約到新約時期,神子民團體的治理架構是一致的。
新約中的使徒們,選立教會中的長老們,乃是根據舊約與福音書的背景。
使徒並未創新更改從舊約已有的“長老治會”,乃是承繼遵照聖經一貫的啟示。

“長老治會”是由“眾”長老治理,並非由“一位”長老獨斷行事。
保羅和巴拿巴在第一次宣教旅程中,“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(原文是複數),
又禁食禱告,就把他們交託所信的主” (《徒》14:23)。
換言之,保羅與巴拿巴在各地每間教會裡,選立眾長老。
同樣,保羅向以弗所教會的眾長老講話,說他們是群羊的“監督
(複數)” (《徒》20:17-28);保羅寫信給腓立比教會,稱“諸位監督”
(《腓》1:1);《雅各書》5:14告訴有病的人,該請教會的“長老們”來為他們禱告。

眾執事輔助眾長老

地方教會中除了“眾長老”之外,還有“眾執事”(《腓》 1:1)。
長老與執事是教會的領袖職分,長老側重監督治理,執事負責執行慈惠事工。
執事們遵行長老團的指示,執行財務與庶務的工作。
在崇拜聚會與施行聖禮時,執事們也是眾長老的助理。
早期教會仿效《使徒行傳》第6章,地方堂會有7位執事。
小亞細亞的眾教會,在第3與第4世紀仍然是普遍維持7位的數目;
羅馬教會則一直是7位執事。

執事團的領袖是弟兄們,通常是終身的事奉。
執事團內由姊妹參與專門照顧姊妹們的需要,例如寡婦的實際生活照顧。
後來到了第4世紀,在北非發展出“執事長archdeacon”的職分,
由資深的弟兄擔任,協調執事團的事工。
由於執事們的豐富行政經驗,後來就成為長老的儲備人才,有許多執事後來升任長老。

總的來說,早期教會從初代到第2世紀,領袖職分是“雙層制:長老與執事”。
這從歷史的文獻證據來看, “眾長老治會”是普遍的作法,是無庸置疑的。
在第1世紀末,羅馬教會的一位長老,名叫革利免Clement,寫信給哥林多教會。
此封《革利免前書1 Clement》顯示:
羅馬教會與哥林多教會,都是由多數的長老(監督)組成的長老團治理。

第2世紀中,在羅馬的黑馬斯 Hermas(據稱皮吳斯Pius長老的兄弟)
所寫的《牧人書Shepherd》,也顯示眾長老治理羅馬教會。
士每拿的波旅甲Polycarp所寫的《致腓立比書》,也顯示:
腓立比教會在第2世紀初,仍是眾長老治會。
第2世紀的著作《十二使徒訓言Didache》,書中也表明教會領袖職分是眾長老與眾執事。

“主教制”的興起

第2世紀中期,一些地方教會已經開始演變成“一監督,眾長老,眾執事”的治理型態。
地方堂會長老團中選出的主席,由他負責召集會議,對外代表教會。
他的權力與其他長老們一樣平等,成為所謂“首席長老(監督)first among equals”。
後來,“監督”此職稱,就從眾長老共有的稱呼,變成首席長老的專有稱呼,中文翻譯為“主教”。

極力推薦“主教制”的領袖是安提阿的伊格那丟Ignatius,
他在主後115年被解送羅馬殉道途中,寫給各地的7封書信。
在其中6封中,他極力辯稱必須 “由一位主教在上掌權,來監督治理教會”。
既然他辯論的用詞如此強烈,顯示他的立場是少數的抗爭。
唯一沒有辯論“主教制”的那封書信,是寫給廣受尊敬的羅馬教會,
因為羅馬教會當時是由“長老團”治理。

伊格那丟提倡的“主教制”,在第2世紀末期成為多數教會的作法。
原因有4:(1) 按照慣例,資深的主席長老主持聖禮,並主理按立新任長老與執事,
由此權力擴充,就成為首席長老;
(2) 主席長老對外代表教會,與其他教會聯繫;
(3)主席長老代表教會參與其他堂會的長老按立禮;
(4) 主席長老的一元領導,在實行上明確迅速,對內方便整合,對外容易對付異端。

上述這4項理由,都是為了實際操作方便,並無聖經根據,為何逐漸流行開來?
主要原因在於:教會如雨後春筍般快速增長,並且當時的生存環境是處於內憂外患之中。
教會外在有羅馬帝國在政治宗教各方面的不斷逼迫,領袖被捕,聚會點查封,
教堂被燒毀,聖經被沒收,所以無法定期有效的召開“長老團”會議,按常規治理堂會。
因此,主席長老的擔當與領導,就成為信徒們馬首是瞻的標竿。

教會內部有異端興起,這是更可怕的。
教會快速發展,許多不同宗教思想背景的人加入教會。
這些人照著自己原有的哲學或文化理念,來錯解聖經,謬講基督信仰。
特別是“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”異端,離經叛道。
當外在逼迫使得“長老團”無法定期開會,又無暇仔細評估異端時,
教會只有借重“主席長老”的判斷,因為他通常是最熟悉聖經真道,
又有豐富牧會經驗的人,由他來主導教會的信仰與生活,自然是大家樂於接受的。

原來各地方教會在同一區域,彼此聯繫合一,召開“區域長老團”會議。
後來就演變成“主席長老會議”,也選出“區域長老團”的主席,
按照“地方堂會”的發展傾向,區域長老會議的主席,就演變成區域的“主教”。
在大都會城市周圍的各區域,就以此城市為中心,組成大的教區。
此城市的區域長老團主席,被擁護為“大主教”。
到了第3與第4世紀,羅馬、亞歷山大、安提阿、耶路撒冷的大主教,
已經被尊為“主教長patriach”,後來的康士坦丁堡(新羅馬)主教,也成為5大主教長之一。

教皇制的興起

在時勢所逼之下,時勢造英雄。從第2世紀末起,“主教制”成為教會體制的主流。
其理論基礎並非“使徒傳承論”,因為連伊格那丟也沒有提出“主教是繼承使徒的職位”的說法。
他只是主張唯有靠“主教”中流砥柱,才可護衛真道。
愛任紐Irenaeus約在180年提出“主教傳承論”:由主教們按立繼任主教。
此後,“使徒傳承論”開始醞釀發展。

羅馬的主教在頭 3世紀,雖然廣為受人尊敬,但是並無所謂在眾主教之上的“教皇權”。
眾所周知,使徒彼得自己明說:“我這作長老的……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……” (《彼前》5:1)。
至於“彼得是羅馬的第一任主教”的說法,是第3世紀的西波來特Hippolytus之後才出現的。
並且第3世紀中葉,當北非迦太基主教居普良Cyprian與
羅馬主教司提反Stephen彼此對“洗禮”的看法不同時,也只有互表尊重。
雖然司提反引用了《馬太福音》16:18來支持“繼承彼得論”
(所謂彼得是磐石,是羅馬首任主教),也未能說服對方。
等到第4世紀,羅馬主教達馬索Damasus在382年大肆推銷“繼承彼得論”,才開始產生重要影響。

羅馬主教在持守護衛純正信仰上,向來為眾主教之首席。
在羅馬帝國西部,羅馬主教早就成為西部教會的領導人;
342年的賽狄卡會議Serdica Council已經規定西部教會的任何爭端,
必須上訴羅馬主教,由他指派裁判官來定案。
利歐一世Leo I任職羅馬主教期間(440-461),表現卓越領導,提升羅馬主教的威望:
他所寫的《大卷》,領導教會制訂《迦克墩信經》;
是他在452年羅馬城將被傾覆時,出面與匈奴王求和,保住了羅馬。
利歐是第一位成功將“羅馬教皇權”建立在“繼承彼得論”上的人。

後來,杰出的大貴格利 Gregory the Great在羅馬主教位上(590-604),
鞏固了教皇制在中世紀的發展:
他與蠻族倫巴人簽訂合約,派遣官員治理義大利城鎮,擴張教皇的世俗權力,
推行修道運動,改進崇拜儀式,著作教牧指南,差派宣教士等,貢獻良多。
貴格利之後的歷任教皇,漸漸與倫巴人及東羅馬皇帝發生衝突,於是尋求法蘭克人的支持。

皮平Pepin於751年獲教皇支持,成為法蘭克國王;
他於756年捐獻土地給教皇,從此教皇擁有屬世領土。
後來,皮平之子查理曼Charlemagne在 800年被教皇利歐三世加冕,
封為“神聖羅馬帝國皇帝”。此舉表明教皇之權高過世上君王,
教皇制度在中世紀的政治社會地位,已經根深蒂固。

結論

“主教制”在第2世紀末期的興起,從“主教為首席”開始,
到了後來變成“主教為君王”。羅馬主教站穩西部元首之位;

東方則由亞歷山大主教與康士坦丁堡主教爭雄,最後由康堡主教長得勢。
羅馬主教力爭自己為全世界主教之首,給中世紀“教皇制”鋪路。
此後教會內外政治鬥爭層出不窮,使得中世紀成為“黑暗時代”。

羅馬天主教的“教皇制”的人本專制,使中世紀“無聖經可讀,無福音可傳”,
所以教會亂象橫生,信徒困苦流離。
16世紀的“宗教改革”,在馬丁路德,慈運理,加爾文等改教家帶領之下,
改革教會歸回聖經,歸回第一世紀教會的純正信仰生活。
他們都指出:真正的“使徒傳承”,不在於自稱延續使徒的職位權力,
乃在於忠心傳講使徒所傳的聖經福音。

在教會治理結構方面,瑞士與歐洲各地的改革宗教會,以及蘇格蘭的長老會,
都恢復了初代教會的“眾長老治會”,最為徹底。
德國與北歐的路德宗,雖然恢復長老的職分,但是仍然保留主教監督制。
英格蘭的聖公會,則仍是仿效天主教遵行“主教監督制”。
由聖公會發展出來的“衛斯理宗”循道會,也是“主教制”。
另有些宗派採取由“會督”與“教區長district superintendent”在上治理,
仍是“主教制”的延伸。另外,靈恩派中流行的“使徒團隊制”,也是換湯不換藥的,
由自稱“使徒”的人在上領導。

如果教會中是由“主任牧師”或“創會長老”一人作主,則也屬“主教集權制”。
這人可能成為獨裁者,自己作最終的決定。
他會覺得他帶領的教會,是屬於他的,怕他人奪取他的權柄,或教會不照著他帶領的方向行。
但是,聖經指明基督是教會之首,而不是牧師或長老。
在《林前》1:12-13,3:3-9,保羅明確地反對個人主義,
任何教會或基督徒團體不是屬於個人的。
以一位領袖為中心的個人崇拜,是不合聖經的。

“眾長老治會”是長老們一起作出決定,若他們彼此意見不一致,
則以多數長老的共同決議定案。
總之,長老們應該同心禱告與溝通,直到達到共識。
雖然長老團的治理,不如“主教獨裁”的省時又省麻煩,然而遵行聖經才是真正有福的。
上帝藉聖靈感動眾長老同心事奉,賜給一群領袖有謙卑的心,
使他們可以同工,互相學習彼此監督,領導教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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