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May 6, 2009

婚姻

婚姻:
從創世記1章26節至28節、2章18節,瑪拉基書2章15節三處經文中
可歸納出神設立婚姻的目的。
其一,互為終身伴侶,一起服事神。
其二,成家立業,操練管理。
其三,傳宗接代,得虔誠的後裔。
馬太福音19章6節耶穌強調: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,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

在現實生活中,基督徒也有出現離婚的現象。
據基督教有關專家分析出現這種現象有兩個主要的原因。
第一,基督徒對婚姻有錯誤的看法,因教會已失去了神與聖潔的標準,充塞著屬世婚姻的價值觀與看法。
第二,太多的基督徒接受了不適當的婚前預備。
他們在不完全明白婚姻本質與責任的情況下,就結了婚。
而且他們也很少受到相當的教導與訓練,不知道如何盡責。
耶穌在離婚一事上的教導是:
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他作淫婦了,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
基督教絕對要求婚姻聖潔,認為無故離婚就等於犯姦淫。
現實中妻子容易忽略順服的重要性,丈夫也容易忽略妻子對愛的需求。

妻子需要丈夫細微的"保養顧惜",這是一種以耶穌為榜樣的捨己之愛。要成全她、呵護她、澆灌她。相信一個愛妻子的丈夫,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順服他的。丈夫除了愛妻子外,還有一個很大的責任是作頭,即領導者。馬太福音20章28節記載一個領袖應該是怎樣的,根據這段經文可得出一個結論:做領袖的,首先要當僕人。所以作頭的丈夫應是僕人兼領導者。在這點上最值得傚法的模範領袖是耶穌基督,他是神卻取了奴僕的形象來服事人。

基督教的婚姻觀裡,男人是女人的頭。為什麼一定要有個頭,難道不可以男女平等嗎?基督教認為婚姻需要一個頭,是由於婚盟乃一生的永約,雙方中的一方必須有決定家庭政策之權,正如永久性的社團不能沒有一個法規。假如一定要有一個頭,為什麼一定是男人?基督教認為,這個頭更多的指次序上的先後,因為上帝先造男人後造女人。另外,在現實中並不是真有人希望由女人來當頭。畢竟男女在性別上有差異,一般女性重情感,男性重理性,所以通常男主外,女主內。倘若家庭中出現"妻管嚴"的現象,在外人的眼中總認為這個男人沒骨氣,這個女人有失體統。可見由妻子來管丈夫,一定有其違反自然的地方。

重要的原則是: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。
他們認為神設立婚姻的初衷是希望它神聖而美麗,夫妻二人不但同行,而且同心又同工。倘若嫁給非基督徒,怎麼也談不上在婚姻裡一起享受主內同心、同工的喜樂,他們今生的婚姻也許幸福,但在永恆的價值裡,卻是可憐而且貧窮。這種結合要冒著婚後信仰蒙受損失的重重危險。正如聖經上所說:二人若不同心,豈能同行?
義與不義有什麼相交呢?光明與黑暗有什麼相通呢? 不可並用牛、驢耕地。 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,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神呢?

聖經是如何看待性,性在婚姻中又處於怎樣的地位?根據創世紀2章18節,性不只是為生育,因為神為第一個人造一個配偶,是因為"獨"不好,"共"才好。二人結合的婚姻,首要目的並非生兒育女,而是共同生活,同甘共苦,禍福與共,互依互助,互補長短;根據創世紀2章24節,兩性是交合而非苟合,是兩個人全人的結合;根據創世紀4章1節,性是深交,不是肌膚之交。根據雅歌,性是情慾交織禮讚。在基督教的觀念中,性是神所創造的,他造兩性,男女有別。性是為婚姻而造,是聖潔、美好的。神造男女,建立婚姻制度,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享受性生活,是神所賜的福氣,也藉此生養兒女,負起延續及繁衍人類生命的責任。夫妻間正常美滿的性生活可以避免淫亂。

基督教為性立了一個道德標準,稱之為貞潔,屬於德行。基督教對罪非常敏感與憎恨,而它又是世界四大宗教中唯一充分看重身體,如哥林多前書6章19節裡提到:身體是聖靈的殿,神的聖靈住在裡頭。基督徒的身體是用重價買來的,要用此來榮耀神。所以他們尤其痛恨淫亂之罪,因為"人所犯的,無論什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;惟有行淫的,是得罪身子"。

基督徒看來,他們的婚姻是神所賜的禮物,並且每對婚姻都是獨特的,在神眼中有獨特的意義和目標。他們藉婚姻體驗神的愛和生命的奧秘,活現神與人所立的盟約。盟約的制訂,非基於互惠的原則,而在於無條件的相互委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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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奶是粵語對已婚女性的稱呼。原來的意思是指師傅的妻室,與師母意思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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