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慈善組織」的定義,是源於十九世紀英國普通法,把慈善歸為4大類,
分別為濟貧、促進教育、推廣宗教及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慈善宗旨);
這個定義不能再滿足現代的需要,參考法令,再把別類歸為13大類,
即濟貧;促進教育;推廣宗教;促進健康;拯救生命;推動公民意識或小區發展;
推展藝術、文化、傳統遺產或科學;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;促進平等及多元化;
推動環境保護或改善;
對因年幼、年老、健康欠佳、殘疾、經濟困難或其它不利條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濟助;
促進動物福利;及可令社會得益的任何其它宗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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